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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发商不提供两书一表,你要拒绝交房。 1、“两书” 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》、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》。 2、“一表”是指《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》。 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,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,这个楼盘就属于“黑楼”,是不能入住的。 购房者填写购房合同时,一定要在购房合同第八条注明: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提供“两书一表”时还要同时提供“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” 购房者验房的时候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,一定还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,尤其是《消防验收备案表》一栏是否通过。 《竣工验收备案表》对房地产开发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,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建设部门备案后,开发商就必须对其建设的楼盘质量终生负责,即使是十年20年以后出现质量问题,经查如果是开发商的过失,一样可追究其法律责任。 另外,开发商交房时还要提供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《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》(或《竣工实测表》)、室内环境监测报告和《物业管理公约》(约定物业管理的细节)。在此特提醒购房户,要看清证件的填发日期、盖章单位、工程名称等是否清楚协调。 如果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,并最后在《房屋验收交接单》上签字以后,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付。 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材料不齐全,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房屋,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来承担。
如果开发商不提供两书一表,你有权拒绝收房,因为没有这个,开发商办不了大证,也就办不了房产证了。
如果开发商没有“二书一表”的情况下就交房,业主收房以后,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,表明业主认可了开发商的这种行为,那么,房屋毁损、灭失的风险就有业主承担,等于业主认可了房屋的质量。 如果将来因为房子质量不合格不能取得《竣工验收备案表》,从而导致业主不能取得房产证,在起诉开发商时,业主将处于不利的地位。 所以,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合格的证书,建议不要收房。并可以按照第17条的规定,向开发商索赔延迟交房的损失。
我们是民生中央城二期的业主,民生中央城开发商在未取得房屋综合验收的情况下,于2016年5月19日违规向业主发放交房通知书,催促业主交房。2016年5月30日,业主代表就房屋问题提交了一份意见书到房管局,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提及“沙盘绿化硬化及设施与现有不一致;地下车库严重漏水;物业费的缴纳;地下车库通风口与图纸不一致;小区大门等问题”。房管局一位尹姓主任接待了几位业主,仔细看了业主的购房合同,当场指出购房合同有问题。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,出卖人具备“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”和“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”即可交房。这条违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(修正)》、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、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里规定的开发商交房时应提供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、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、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》、《竣工验收备案表》等“两书一证一表”。尹主任就业主的问题一一做了解答,指出开发商在未取得综合验收的情况下通知业主交房属违规行为。 2016年6月1日,业主接到13956498920的电话,自称是房管局,请业主代表去小区现场。几位业主迅速赶到小区,房管局、开发商、物业都在,房管局一位邓姓主任就意见书上的几个问题作了解答,在验收问题上邓主任一直强调业主已与开发商签订合同,等于承认了合同条款!业主问及合同条款是霸王条款如何处理,邓主任答只要签订了合同就应按合同执行。业主提起5月30日尹主任(也在现场)的回答,尹主任一口否认当时的回答,并没有说合同有问题。业主问及这样的合同是如何在房管局备案,邓主任答是工商局的事,让业主去找工商局。对于沙盘绿化硬化及设施与现有不一致的问题,邓主任如是说:“这只是开发商的一种宣传手段,不一致很正常。”根据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”。领导,这点小事本不应该麻烦您,但我们也真的是无计可施了,作为主管部门的房管局,我们业主一致认为某些领导公开偏向开发商,帮开发商辩解,跟开发商穿一条裤 。。。 (现场拍的视频为证),他竟然说开发商有“两书”——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、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就有权叫业主收房,关键的“一表” ——《竣工验收备案表》他不提???我们咨询有关部门、查询房产管理法里看到相关规定:《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》是证明房屋质量经检验合格,达到了交房要求的依据,只有在获得了《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》后,开发商才可以进行交房,否则在此之前的交房都属于违规操作。作为主管部门的主任是对业务不懂还是故意误导我们业主?为什么跟开发商串通一气?????要不就是“两书一表”在我们宿松根本不用执行,还是一直以来在宿松真的是潜规则????根本就不要什么“两书一表”,宿松房地产行业根本没有什么规范可言,现在埋下的隐患以后或许要我们业主买单,就像现在的一期6号楼一样?????、按照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第八、十一条规定,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应提供“两书一表”,缺一即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。购房者可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追索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。逾期超过合同规定期限,还可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权利。 我们经过咨询得知,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和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,都是由开发商自己拟定,然后到房产局备案的。两书只是告诉如何使用房屋、应该注意什么、保修时间等,并不代表开发商承诺了责任。《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使用说明书》上已形成大体统一的规范,问题比较少。与此不同,《竣工验收备案表》则是目前收楼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,按照有关规定,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,缺少任何一项的话,这个楼盘就是“黑楼”,是不能入住的。没这个关键的“一表”,我们业主到底能不能交房??????????有如此主管部门领导,怪不得我们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得不到解决?怪不得开发商根本不把我们业主当一回事?防止我们这些花去毕生心血的弱式群体去市、省或去中央信访局上访,省市新闻电视台暴光,并去售楼处现场阻止售楼等过急行为,这将会将会造成恶列的政治影响,希望领导能为我们弱势的业主群体作主!不能让无良开发商肆意侵犯我们业主的权益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