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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,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。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,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,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,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,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。
政府没有补贴实际上,开发经适房并不是单纯的一个开发过程。现在的经适房,都是开发商在取得商业项目的开发资格之后,承担的政府公益责任。简单说,某开发商取得一块大宗土地的商业开发权,那么在进行商业开发的同时,他还需要建设N平米的经适房、两限房或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,作为对政府批准商业项目的回报。开发商建设保障房,只需要回收成本即可,其余税金、土地出让金等等政府收费都是全免的。这是目前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强制性政策,你在获得商业地产高回报的同时,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。
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,就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,上浮幅度较高不超过3%,下浮幅度不限。
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区居民年收入情况,制定当地的经适房价格标准。全国各地区价格都不一样。北上广等大型城市略高。三、四线城市或郊县则略低。贫困地区还会有政府补助款。定价标准:经济适用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,与同一区域地段内的普通商品房价格有一定的差价。一般来讲,同一区域地段内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相差每平方米500元左右。
青岛,经济适用房价格不超过地级基准价的15%。2010年青岛市内四区一级地至七级地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确定。经适房的价格在地准价上下不超过15%的浮动幅度内。按此规定,青岛经济适用房最高价为每平5212.95元,最低3023.45元。此规定2010年4月26日开始执行。
简单理解限房价、限地价的“两限”商品房。 保证中低价位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。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,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%;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、限房价的基础上,采取竞地价、竞房价的办法,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。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,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,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。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。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。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,是适中的、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、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。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、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、建安费、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、贷款利息、税金、1%~3%的管理费。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。只售不租。其 成本价由7项因素(征地折迁费、勘察设计费、配套费、建安费、管理费。贷款利息、5%以内的利润)构成。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、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。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