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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交接单一般是指需要继续完成的工作任务清单,一般用于离任人员与继任人员的工作交接,以便继任人员快速接手工作。工作交接单内容可参照如下几点:1、岗位名称;2、现有岗位应负责的主要工作任务,可单项列出,注明每项工作的完成期限及联系人员,联系方式;3、标注每项工作的完成进度,应与哪些部门及人员沟通和跟进;4、按工作交接单完成交接后,交接人与被交接人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,再由上级领导签字确认工作正式完成交接。
交房交接单纠纷 2005年底,董昆购买了一套带前期物业的期房,签好合同付好款,只等着按时收房入住了。这天,终于接到了交房通知书的董昆兴冲冲前往现场查看房屋,可当踏进房屋时,董昆简直不敢相信,虽然合同约定房屋为“毛坯状态交房”,但眼前的房屋也未免太过“原始”:墙壁上水泥斑驳、地面凹凸不平、屋内水管等均未接通。当天,董昆败兴而去,并未和开发商签订《房屋交接单》,而开发商也未将钥匙交付董昆。之后,董昆忙于其他事务,直至二年后,当董昆再次看到房屋时,发现屋内整洁、基础设施已完备,便联系开发商要求交付房屋钥匙,但开发商称钥匙放于物业,董昆可直接去拿。不想,物业却提出,两年来,物业用心帮董昆照看房子,但董昆分文未缴物业费,除非先把物业费补缴,否则拒交钥匙。董昆觉得,当初房屋明显不符合交房条件,所以自己根本无法收房入住,更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,所以,物业费不应交。 交房交接单纠纷分析 董先生买房,是向开发商或开发商的销售代理商买的。太过“原始”的“毛坯房”,导致双方未签《房屋交接单》,“开发商也未将钥匙交付董昆”。尽管董先生购买的是带前期物业的期房,而且“签好合同付物款”,但是,只要《房屋交接单》未签,就不能认为所签购房合同发生了法律效力。在这种情况下,董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。所以,尽管物业公司“用心帮董昆照看房子”长达两年,也无权利向他讨要物业管理费。 我国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“已竣工但尚未出售”成为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,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。“在本案中,开发商未与董先生签订《房屋交接单》,也就是“已竣工但……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”。因此,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开发商即“建设单位”交纳。在这种情况下,物业公司扣押钥匙,显然失理。
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。与2010年1月1日甲方L正式把某某小区。某号楼某号。房屋交房给已方。附加一个物品交接单。什么东西归您什么东西是房东需要拿走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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